郵箱:shdonglu17@126.com
地址:上海市 嘉定區(qū) 馬陸鎮(zhèn) 瀏翔公路 2085號
承包方無裝修資質 發(fā)包方擔連帶責任
發(fā)布日期:2013-10-30平湖某幼兒園準備在假期重新將外墻進行一次重新裝修,將裝修工程包給一個沒有資質的個體裝修老板王某。在裝修過程中,受雇于該裝修隊的李某在進行高層粉刷時,不慎從腳手架上掉下,摔成重傷。李某要求幼兒園和王某賠償其醫(yī)藥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和營養(yǎng)費等。
雙方到社區(qū)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。調解之初,雙方分歧較大,幼兒園方認為,李某摔傷和他們沒有關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,而王某認為李某摔傷是由于自己在工作時粗心大意造成的,他也沒有過錯也不愿意承擔責任。聽他們各自講述著自己“合理合法”的觀點,調解員知道要將這起矛盾糾紛化解,還得先給他們普及法律知識。
【案例分析】
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,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,發(fā)包人、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(fā)包或者分包業(yè)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生產條件的,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李某是王某雇用的工人,他在日常工作中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的人身損害,雇主承擔責任的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,因此并不以雇主有過錯作為承擔賠償的先決條件,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,除非能證明這種損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,才能免于承擔責任。幼兒園作為發(fā)包人應當知道作為裝修改造這種施工建設需要相應的資質,但是為了節(jié)約施工成本,找了一個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,在施工過程中因為施工隊的措施沒有做到位,致使李某受傷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幼兒園也應與王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